桃園市大興高級中學學生申訴制度實施規定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9 日修訂
依據:教育部 89 年 11 月 28 日台九參字第 89150836 號令「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辦理。
目的:建立學生申訴管道,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
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參、組織:
一、設立桃園市大興高級中學處理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學生申評會)。
二、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設主席 1 人,委員 9 至 15 人,任期為 1 年,均為無給職。
三、申評會委員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其中未兼任行
政職務之教師及導師代表不得少於學校其他行政人員)、家長會代表及學生代表組織
之。
四、必要時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肆、申訴範圍:本校在籍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認有違法或顯然不當侵害其權益時,得由學生
或其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提起申訴。
伍、申訴程序:
一、學生之申訴應於收到學校所為處分通知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得以書面向學生申評
會提出申請。
二、學生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並送達當事學
生。
三、當事學生如不服評議決定者,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本縣縣政
府依法提起訴願。
陸、審議原則
一、學生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渠,並
能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並得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
前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三、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要求
申訴人、對造、其他關係人及申訴人導師或其父母、監護人到會說明。
四、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
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五、受轉換學習環境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學校應同
意其繼續留校就讀。
六、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以郵政雙掛號送達申訴人,若無正當理
由拒絕收領時,得將評議決定書留置應送達處所或寄存送達地郵政機關,以為送
達。
柒、審議效力
一、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始得決議。
二、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簽署。
三、如原處分單位對申評會之決議認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
由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申評會再議,否則評議書經
校長核定後,學校應即採行。
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