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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學程章則辦法 /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71224

部授教中(學)字第0970518670C號令訂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協助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完成學

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

之低收入戶學生,其前一學期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

本助學金。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德行評量無

小過以上之處分。

  (二)國民中學:學習領域評量成績總計平均六十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

現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三)國民小學:學習領域評量成績總計平均六十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

現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前項學校包括補校及夜間部。但不包括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

行政專校、空中商專及進修專科學校。

四、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公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五)公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六)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五、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及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

學校申請,經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並經學校組成之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依

規定名額造具名冊並記載優先順序,連同申請表件,送請直轄市、縣(市)政

府教育局或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彙整後,函送本部複審小組複審。

前項證明文件,指低收入戶證明、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

他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

六、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三)身心殘障學生獎助學金。

  (四)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五)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六)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

學金。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七、本要點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並於網站公告。

八、成效評估及考核:

  (一)受各縣(市)政府委託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前,將補助經費撥付

於該縣(市)申請之國中小學(臺北市及高雄市包含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後,逕向本部委請之承辦學校辦理核銷。

  (二)受本部委請之承辦學校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彙整本學期全

國各申請學校核銷資料,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結案事宜。

  (三)本部得派員不定期抽查各校助學金核撥辦理情形。

  (四)辦理本案有功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敘獎。

  (五)各承辦學校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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