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部授教中(學)字第0970518670C號令訂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協助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完成學
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
之低收入戶學生,其前一學期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
本助學金。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德行評量無
小過以上之處分。
(二)國民中學:學習領域評量成績總計平均六十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
現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三)國民小學:學習領域評量成績總計平均六十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
現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前項學校包括補校及夜間部。但不包括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
行政專校、空中商專及進修專科學校。
四、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公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五)公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六)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五、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及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
學校申請,經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並經學校組成之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依
規定名額造具名冊並記載優先順序,連同申請表件,送請直轄市、縣(市)政
府教育局或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彙整後,函送本部複審小組複審。
前項證明文件,指低收入戶證明、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
他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
六、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三)身心殘障學生獎助學金。
(四)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五)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六)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
學金。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七、本要點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並於網站公告。
八、成效評估及考核:
(一)受各縣(市)政府委託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前,將補助經費撥付
於該縣(市)申請之國中小學(臺北市及高雄市包含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後,逕向本部委請之承辦學校辦理核銷。
(二)受本部委請之承辦學校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彙整本學期全
國各申請學校核銷資料,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結案事宜。
(三)本部得派員不定期抽查各校助學金核撥辦理情形。
(四)辦理本案有功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敘獎。
(五)各承辦學校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