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大興高級中學圖書館管理使用規則
壹、圖書館開放時間:
日 期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星期日 |
開 放 時 間 | 08:00 ∫ 16:10 | 08:00 ∫ 16:10 | 08:00 ∫ 16:10 | 08:00 ∫ 16:10 | 08:00 ∫ 16:10 | 不 開 放 | 不 開 放 |
貳、圖書館閱讀須知
一、凡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均可在開館時間入館閱讀。
二、本館採開架式,圖書、報章雜誌可自由取閱,閱後務請放置原處。
三、本館所陳報章、雜誌……等僅供室內閱讀,不得攜出館外。
四、閱讀時,請保持肅靜(亦不得使用手機),維護清潔,禁止進食飲料或零食。
五、閱讀室內座椅應輕聲移動或放置,使用後應放置整齊。
六、請愛惜公物,館內書報雜誌等,請勿劃記、裁剪、污損。
七、本館提供資料影印服務,請洽圖書館人員。
八、利用上課前來查閱資料者須事先登記,全班排隊點名後,由任課老師帶隊進入。
九、學生入館閱覽不守規則時,由本館轉送學生事務處懲戒之。
十、本須知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一、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均有借閱本館書籍之權利。
二、學生借書憑學生證登錄,教職員以教職員編號登錄或親洽圖書館。
四、下列圖書不得借出館外:
㈠參考工具書(如字典、百科全書)。
㈡珍貴圖書。
㈢最新一期期刊。
五、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借閱圖書、期刊之冊數及借期如下:
㈠教職員工:10冊,借閱1個月。
㈡學生:3冊,借閱2週。
六、借書冊數已滿定額者,在未還清前不能另借他書;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可辦理續借,續借期限與借期相同。
七、借閱人欲借之資料,如已為他人借出,可向本館登記預約,但以課業及特殊需要參考之資料為限。
八、借出之圖書如有遺失或污損情事,讀者須照章賠償。(詳見下列圖書賠償辦法)
*圖書賠償辦法:
㈠普通圖書,由借閱人購買書名、內容、作者、出版處等相同之新書賠償。
㈡如坊間不易購得者,比照學校財物處理辦法賠償之。
㈢無定價之贈送圖書,依照估價或市價定之。
㈣自通知借書人賠償之日起2週內,借書人應辦妥前項手續。
㈤借書人未如期辦理前項手續時,應在該學期結束前按市價加倍繳交本館。
九、凡借書逾期未還者,暫停借閱權利直到歸還該書為止。
㈠學生逾期經兩次「催還通知」仍未如期歸還者,記警告1次;(得以罰金抵償之:以逾期1日罰2元新台幣累計)逾期日數逐次計,達10天必須另外接受1小時圖書館教育(以午休或課後進行)。
㈡教職員工經兩次「催還通知」仍未如期歸還者,將予公佈姓名。
十、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或裝訂圖書資料時,得隨時通知讀者歸還所借之圖書資料。
十一、所借閱之書籍,不得於上課觀看,若經
十二、借出圖書無論到期與否,一律於學期結束前2週歸還。
十三、學生證不得轉借他人借書,否則停止其借閱權利1學期,並追還所借圖書。
十四、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時,須先行還清借書,否則不予辦理離職、離校手續。
十五、本須知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肆、圖書館場地借用須知:
一、為充分發揮圖書館之功能及提供活動場所,故訂定之。
二、凡本校各處室、班級或社團均可申請借用。
三、借用時間及限制:
㈠本館開放時間:供靜態活動使用,不受理動態活動之申請。
㈡非本館開放時間:僅供學校核定之活動使用。
四、借用手續:以班級或團體為單位,由各任課教師或活動負責人於當週至本館辦理登記申請。
五、借用時,各班導師、任課教師或活動負責人在場督導,以維持秩序及清潔。
六、借用時,以1場地1班級(或1單位)為原則,如時間衝突以先辦妥申請手續者優先。
七、下課時間,提供自由閱讀使用,不受理團體借用之申請。
八、本館有權視需要取消使用權。
九、本須知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後,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