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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安全管理與宣導 / 資訊安全管理與宣導

密碼換新,程式更新,下載要當心

資安宣導:

  • 2023/11/30 近期國教署所轄學校資安、個資事件頻傳,重申教育部「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
    • 因近期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如Google表單等問卷調查服務)不慎致生資安、個資事件,請人員於處理個資相關業務時,務必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辦理。
    • 尤以Google表單公佈前應確實做好相關設定檢查(建立檢查不應勾選「顯示摘要圖表和其他作答內容」等機制,詳 https://sites.google.com/email.nchu.edu.tw/g-form,並實際操作測試,確認無誤後再行發布。
    • 鑒於使用雲端資通服務(如Google表單等)蒐集個人資料時,可能因設定不當而增加個資外洩及資安風險,請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蒐集教職員、學生及家長個人資料者,應注意旨揭事項,以「最小化」為原則,降低風險。
    • 另提醒教職員工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以下法規:
      •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特種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023/04/28 國教署於本年度 5月至11月 辦理2次社交工程演練,提升教育體系人員針對社交工程攻擊之警覺性,並檢驗機關防範社交工程成效。請全校教職員工同仁配合留意校園@dxhs.tyc.edu.tw信箱,避免誤點閱測試誘騙郵件。

  • 2023/04/17 WPS Office文書作業系統經教育部函詢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後,應屬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請勿於校內公務設備安裝使用。
  • 2023/03/25 臺灣學術網路區網中心轉發重要資安期間警戒專案,敬請各單位協助加強資安防護作業:
    1. 確認作業系統、防毒軟體,及應用程式(Adobe Flash Player與Java等)更新情況,並定期檢視系統/應用程式更新紀錄,避免駭客利用系統/應用程式安全性漏洞進行入侵行為。
    2. 清查重要資料,並參考下列做法定期進行備份作業:
      1. 定期執行重要的資料備份。
      2. 備份資料應有適當的實體及環境保護。
      3. 應定期測試備份資料,以確保備份資料之可用性。
      4. 資料的保存時間與檔案永久保存的需求,應由資料擁有者研提。
      5. 重要機密的資料備份,應使用加密方式來保護。
    3. 檢視網路硬碟與共用資料夾之使用者存取權限,避免非必要使用存取。
    4. 若使用隨身碟傳輸資料,應先檢查隨身碟是否感染病毒或惡意程式。
    5. 若出現異常連線警示或疑似遭受惡意程式感染時,建議立即切斷網路,避免災情擴大,並保留相關日誌以利調查事件發生原因。
    6. 加強教育訓練,請使用者注意郵件來源的正確性,不要開啟不明來源信件的附檔或連結,以防被植入後門程式。
  • 2022/07/15 臺教國署秘字第1110089333號來文重申加強落實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範:
  • 2022/01/18 臺教國署秘字第1110007251號來文加強落實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範:
    • 因教育體系近期發生多起因管理不當導致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請加強檢核自身資通安全防護及相關措施:
      • 因管理不當導致發生資通安全事件,將以不遮蔽學校名稱方式作為教育體系內部案例宣導。
      • 針對發生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之學校,將辦理或配合教育部資安專案實地稽核,未落實稽核缺失改善者,將循相關機制予以置處。
    • 使用雲端資通服務(如Google表單等)蒐集個人資料時,可能因設定不當而增加個資外洩及資安風險,請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蒐集教職員、學生及家長個人資料者,應注意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以「最小化」為原則,並建置公告、資料收集審查機制,避免因系統設定錯誤或人為因素,誤將機敏個資、機密檔案公布於網路上。
    • 請全體同仁踴躍參加資安及個資相關教育訓練,加強資安及個資保護意識。
  • 2021/10/05 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 鑒於使用雲端資通服務(如Google表單等)蒐集個人資料時,可能因設定不當而增加個資外洩及資安風險,請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蒐集教職員、學生及家長個人資料者,應注意旨揭事項,以「最小化」為原則,降低風險。
    • 另提醒教職員工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以下法規:
      •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特種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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