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大興高級中學 校園食品自主管理辦法 101年08月28日校務會議訂定 101年11月21日校園食品自主管理會議修定 一、 本校未設立員生消費合作社,「販賣部」委外由廠商經營(餐廳廚房及食品飲料販售供應)。為維護校園飲食衛生安全,建立健康飲食環境,以養成學生良好飲食習慣,特訂定本辦法。校內相關單位組成「校園食品自主管理督考小組」以監督考核廠商、落實校園食品安全。 二、依據: (一)學校衛生法及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學校餐廳廚房及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 (四)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年12月25日教中(四)字第0970520265號書函。 三、組織: 成立「校園食品管理督考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為副召集人,體衛組長擔任執行秘書,總務主任為副執行秘書,委員由各處室主任(含進修學校)、販賣部經理(廠商代表)、護理師、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擔任。 四、管理方式: (一)販賣部自主管理檢核 高級中等學校販售食品自主管理檢核表(A表,如附件1)、高級中等學校餐廳廚房衛生自主管理檢核表(C表,如附件3):由販賣部委外經營廠商依據相關食品及餐廳廚房規範自主管理檢核使用,販賣部經理每週至少一次自行檢查管理並予紀錄。 (二)督考小組管理督考 高級中等學校食品販售管理督考表(B表,如附件2)、高級中等學校餐廳廚房衛生管理督考表(D表,如附件4):由校園食品管理督考小組針對校園食品進行自主管理復核(2週1次),復核結果陳請校長及販賣部經理(廠商代表)進行核閱。 五、基於食品衛生安全、營養及環保考量,鼓勵家長為學生準備午餐便當或訂購學校餐盒。 六、學生於上學期間不得訂購校外食品及飲料。 七、校友或來賓進入校園時,不得攜帶塑膠杯或保麗龍材質包裝之食品及飲料。 八、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跡象時,依照本校校園緊急處理流程辦理;同時應聯繫及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並儘速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報告。 | ||||||||||||||||||||||||||||||||||||||||||||||||||||||||||||||||
桃園市大興高級中學「校園食品管理督考小組」成員 105年09月01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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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高級中等學校食品販售管理督考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