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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編組 / 資訊安全管理委員會

 

 
桃園縣大興高級中學資訊安全委員會設置辦法
2010年2月25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設置依據
  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94年9月28日資安字第0940100802號函及教育部94年10月4日台電字第0940134927函設置「桃園縣大興高級中學資訊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擬定並執行本校資訊安全政策、技術服務與防護管理等事項。
 
二、職掌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1. 訂定資訊安全政策及資訊安全管控機制。
 2. 督導資訊安全政策之實施。
 3. 稽核校內資訊安全。
 4. 資訊安全事件通報、緊急應變及危機處理。
 5. 規劃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6. 其它資訊安全事項。

 
三、組職
  本會置資訊安全長一人,由校長擔任或指派人選擔任之;委員若干人,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電算中心主任、實習主任、資訊科主任、資料處理科主任擔任之。電算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負責行政及技術相關事宜。
  本會視需要另校內外資訊安全專長或具有資訊安全證照之專業人員為顧問。
 
四、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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