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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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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體罰、輔導管教─管教有配套,教師有方法,學生有感動,校園有溫馨

配 套 措 施 對 照 表

 

951227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修正,明文規定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本部為落實前開禁止體罰政策,賦予教師合法管教權限,於96622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明訂之輔導管教配套措施如下對照表(架構如後頁圖示),提供各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參考

採取措施

說明

例示

教育輔導管教事項

正向

管教

§22

教師秉持正向之態度與方法來指導學生,協助其發展自尊、能夠自我控制,且能與他人建立健康和諧之人際關係。

正向管教:以同理心了解學生行為背後的原因、記功、嘉獎、表揚、口頭讚賞、成果表演、頒發禮物獎品表達鼓勵等方式均屬之。

一般

管教

§22

教師為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其不良行為,以維護教學秩序與校園安全,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並促進學生健全人格之發展,所採取之管教措施。

一般管教:含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要求課餘從事公共服務、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要求靜坐反省、站立反省、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依學校學生獎懲規定處理等。

強制措施

§23

強制措施學生有攻擊、自殺等行為,教師得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以制止或排除預防危害。

強制措施:如學生有跳樓自殺之舉動,教師得把握時機上前抱住或壓制學生使其離開危險場域,制止其自殺行為。

特殊

管教

§242526273747

指上述一般管教措施無效或學生不服管教時,教師及學校所能採取之特殊管教方式,計有下列5項:

1.   行政支援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請求學校行政部門予以協助及處理紛爭。

2.   家長參與學校行政部門認為須家長協助輔導管教學生時可採取之措施

3.   帶回管教學生違規情節重大(刑事犯罪行為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所指之各項犯罪或虞犯行為)時之因應措施。

4.   請求上級機關協助:學校可函報相關單位處理監護權人問題。

5.   高關懷課程學生違規情節重大(刑事犯罪行為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所指之各項犯罪或虞犯行為),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

行政支援: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參與適當之活動或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必要時(如學生情緒極端無法自制),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家長參與學校可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責任,或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帶回管教學校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於保障當事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權利之審慎討論議決後,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5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評估其效果。

請求上級機關協助:如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與其溝通無效時,學校可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高關懷課程:高關懷課程之設置,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不同問題類型,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課程類型如:表演藝術、烘焙烹飪、美容美髮、社區服務等),由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

紛爭處理

§47

教師可請求學校協助處理紛爭;如因合法管教學生而生相關訴訟,教師亦可請求學校提供必要之協助。

紛爭處理:教師請求或必要時,學校應協助其處理紛爭;另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心理支持、法律諮詢等)。

外部資源網絡

社會合力

管教

§263035

學生違規情節嚴重,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情形時,學校結合警政、司法等單位採取之輔導管教措施。

社會合力管教:學生如有左列情事,學校得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處置。但情況急迫(如查獲學生吸食毒品並有販賣行為者),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禁止體罰、輔導管教管教有配套,教師有方法,學生有感動,校園有溫馨

     

輔導措施架構圖

 

  友善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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