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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管教應辦事項檢核表

 

 
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落實教師輔導管教應辦事項檢核表
100.01.27版
填寫說明:如仍有部分未達成,則請勾選「否」,並於「未達成原因」撰寫說明,至多100字。

 

序號
檢 核  事  項
未達成
原因
實施依據
一、學校訂定及公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程序
 01
訂定辦法:
學校已經由校務會議通過,訂定並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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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師法第17條
2.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點及第7點
02
民主程序:
學校已依循民主程序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一以上;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家長代表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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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點
03
學校於訂定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草案後,透過適當方法公告內容,以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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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點
04
公告及公開資訊:
學校已依適當方法(如:學生手冊、校刊、學校網站等)公告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公開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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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點及16點
 05
檢討及修正說明:
學校已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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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點及16點
二、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方式與宣導情形
06
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校辦法,係依據教育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以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含:增進學生良好的行為及習慣、培養學生尊重自律之態度、維護校園安全、維護教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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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點及10點
07
學校教師均了解學生需進行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之範疇。(如:違反法治、校規、班規、違害校園安全、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之正常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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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0點
08
學校教職員工均已了解「教師與輔導管教學生辦法」之相關名詞定義
(名詞包括:教師、教育人員、管教、處罰、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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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4點
09
學校訂定之輔導與管教辦法內容,已包括對特殊教育學生之輔導與管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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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8點
10
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均能符合輔導與管教辦法之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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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1點及12點
11
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均能審酌個別學生之情狀與原因,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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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3點及14點
12
正當程序與調整說明: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時均能符合正當程序,並能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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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5點
13
學校能尊重個人隱私,除非基於重大安全考量或法律允許,不會任意公開學生之個人或家庭資訊、檢查個人信件、書包或置物櫃等私人物品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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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6點及17點
14
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學校能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害者外,不會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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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8點
15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學校為維護校園安全,已訂定相關規則,在有第三人陪同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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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9點
16
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在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違法物品時(如:槍砲彈藥刀械、毒品、麻醉藥品等),能儘快通知學校,學校並能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相關權責單位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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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
17
學校已確實訂定每學期第一週為「友善安全校園週」,以「反黑、反毒、反霸凌」為宣導主軸,規劃辦理系列活動,喚起全校教職員生對防制黑道、毒品及霸凌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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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白皮書
18
學校已就教師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含:一般管教方式及強制執行措施)進行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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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2點至23點
19
學校教師已了解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含:一般管教方式及強制執行措施),並能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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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2點至23點
20
不服管教:
學校教師均了解管教無效或學生不服管教時,教師可取得之協助方式。(如:請求學務處、輔導室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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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4點
21
學校教師均了解學生不服管教時,教師可安排轉介學生之地點(如:學務處、輔導室、圖書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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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4點
22
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校為妥適處理學生違規之情形,於必要時會邀請監護權人或家長會代表協助進行輔導管教措施(如:召開班親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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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5點
23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校會依學生獎懲辦法規定,將學生違規情節重大者,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並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6點
三、學校協助學生之作法
24
學校教師均能注意學生的人格發展與學習狀況,並透過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適時給予關懷及協助,必要時並會做成紀錄、進行輔導或要求相關單位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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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8點
25
學校教師均能對低成就之學生進行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等)進行了解,並採取有效之輔導管教方式(如: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等),但不會採取處罰措施,以協助其人格的充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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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9點
26
學校不會任意公開學生的成績及其排名,並避免學生因為學習成就不佳受到差別對待或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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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9點
27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學校之校規係經由校務會議通過,且未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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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1點
28
學校之校規係以為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以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為目的。(包括:未於內容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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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1點
29
學校之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係透過舉辦校內公聽話、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並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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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1點
30
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學校教師於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能立即通報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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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4點
31
學校教師能有效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以辦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並建立預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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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4點
32
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與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學校教職員工能主動留意身心狀況異於平日的學生(如有疑似人為外傷、精神恍惚、恐懼等),確定有受虐、性侵或校園性騷擾事件時,能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主動通報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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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34點、35點及36點
33
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與監護權人溝通無效時,學校能積極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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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7點
34
高關懷課程:
學校已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開設高關懷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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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7點
35
學校開設之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係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包括學校各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代表及導師,並於每學期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劃、執行及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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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7點
36
學校之高關懷課程編班方式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類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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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7點
37
學校對於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之學生已有健全的轉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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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2點
38
學校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已建置追蹤輔導及長期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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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3點
39
學校能主動關懷並迅速有效解決校園安全疑慮,如騷擾、歧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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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5點
40
學校已明確宣導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時,禁止體罰學生、禁止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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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
2.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8點至41點
四、學校發生不當管教之處理方式
41
違法懲處:
學校會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對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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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42點
42
學校之協助處理紛爭:
學校能依教師之請求,於教師合法管教學生,卻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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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47點
43
學生申訴、紛爭處理及救濟:
學校業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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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基本法第15條
2.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43點
44
學校設有處理教師不當管教學生之申訴管道(如:專責單位、網站、專線等),處理學生申訴事項。
(如已設立,請勾選下列選項並說明:
1.□專責單位,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申訴網站,網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申訴專線,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其它,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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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44點
45
學校已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對於學生之申訴案件,能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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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45點及46點
46
學校學生獎懲會委員已依規定,由未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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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45點
47
學校業統一提供教師對於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施(如:諮商處所)、物品(如:錄音機電話傳真)及文件表單(如:輔導管教紀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申訴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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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48點
五、學校落實正向管教三級預防工作
48
初級預防:
正向管教工作計畫第5點工作要項
(1)教師將教育現場感人故事,提出於相關會議分享,或導引融入班級經營策略,啟發學生正向思考心理。
 
(2)校長、教師每學期主動宣導正向管教理念與作法。
 
(3)校長、教師帶領學生從事公益服務活動(如校園/社區清潔、捐款、認養、環保、尊親敬長等正向活動)。
 
(4)教師於課堂及活動中多加發掘學生「各面向優點」並予以回饋鼓勵。
 
(5)舉辦「正向管教」相關研習時,增加「對話式」之活動安排,讓參與者彼此分享運用正向管教的經驗及心得,以發揮研習效益。
 
(6)鼓勵教育人員、家長及學生對於體罰之後果與短中長期影響進行思辯,增加對體罰缺點與負面影響之認識,促使教育人員及家長放棄體罰。
 
(7)鼓勵教師分享正向管教策略,學習有效的行為改變技術,以及班級經營策略與技巧;並融入班級教學活動中。
 
(8)強化教育人員對學生各種偏差行為(如不聽話、反抗等)之了解與處置等輔導知能,避免教育人員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9)透過教師及家長成長團體及心理諮商等活動,學習如何察覺與控制生氣或憤怒之情緒,避免於盛怒下管教學生。
 
(10)利用週會或相關集會加強宣導正向管教策略,並透過學校日或親職教育與家長溝通,建立輔導管教共識。
 
(11)開設高關懷課程,協助處理中輟及高關懷個案。
 
(12)依「友善校園人權指標」建構校園人權環境,並進行自我檢核及提出改進具體措施。
 
(13)訂定品德教育之核心價值與具體行為準則,並融入課程或相關活動。
 
49
二級預防:
正向管教工作計畫第5點工作要項
(1)建立並宣導學生申訴專線。
 
(2)每月統計申訴案件,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回報。
 
(3)針對部分輔導管教成效不彰之教育人員,提供其研習與進修機會,並協同其他教育人員協助其改善輔導管教策略。
 
(4)結合校內相關心理諮商輔導資源,提供教育人員教學輔導之諮詢。
 
(5)結合認輔制度,鼓勵學校教育人員、退休教師及社會志工認輔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
 
50
三級預防:
正向管教工作計畫第5點工作要項
(1)建立教育人員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2)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
 
(3)教師違法處罰學生,按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等懲處;如為重複且情節重大者,依不適任教師「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積極辦理。
 
(4)結合專業輔導人力及相關社政資源,協助輔導違法或不當管教之個案教師與學生。
 
(5)在事件發生後,加強教育人員對個案管教行為是否合理有效之討論,並密切觀察注意與處理其他教育人員與學生所受到的影響。
 

 

 
校名:                              校長:                                聯絡電話:

 

  友善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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